高雄人,連基本人權都沒有?!

有鑑於『每年約有兩百萬人因缺乏潔淨的水而死』、『全球約有10億人缺乏足夠的潔淨用水』的事實,聯合國己將2005年至2015年命名為「生命之水」國際行動年,並由2005年3月22日的世界水資源日正式展開,為期十年。而在第6年的這一個世界水資源日前夕,台灣人卻被搧了一個大巴掌:台塑高雄仁武廠爆發地下水及土壤遭污染,致癌毒物1,2二氯乙烷超出管制標準高達30萬倍!

這巴掌之所以痛,因為在這大喊用水大戰的時刻,大高雄區不利於地表集水的條件,不但地下水的經營管理也成未來水資源經營的一線希望,深水井也在旱災時成為救命井,卻傳出地下水受已嚴重污染;這巴掌之所以痛,也因為在這大喊糧食危機的時刻,橋頭鄉1390公頃的農地極可能又陷入無法生產,順著灌溉用水及地下水的擴散,整個後勁溪流域影響範圍應該還更廣。 (台塑仁武廠污染案新近發展,請詳台塑仁武廠污染 環保署將追討「不當利得」)

而這巴掌之所以不只賞給高雄人,更因為我們才發現,我們日用與的食物生產用水有沒有毒,居然是靠去年才啟動的示範性調查計畫才知道,到底還有多少污染已經喝下肚,在我們不知不覺無從管制的大多數範圍裡,很難叫人安心。

不管超標高達30萬倍是不是有檢驗上的誤差,土壤及地下水已遭污染已是確定的事實。同樣曾是國際大廠的前美國無線電公司RCA桃園廠,是過去最痛的一次嚴重公害案例,超過千人在無知的情況下暴露於有機溶劑中而罹癌,30年來已有近500人過世,還活著的,早已在但我們還是發現代謝器官、全身性組織、血液病等系統性疾病接連發作下失去正常生活,當年卻常在無知的情形下隨意傾倒有毒溶劑,污染了數公里遠的地下水及土壤,善後的工作至今未了。RCA事件爆發迄今15年,台灣反公害的意識普遍抬頭了,但我們還是發現,台灣數一數二的大企業,還是無法杜絕製程中如此嚴重的污染去傷害我們的健康與公有資產!

仁武廠的事,突顯了兩件事:
賺黑心錢的定義可以很廣。他可能耗用了你全家或是你子孫的資產,卻也可能債留你家,增加你生活的負擔。這樣的黑心,我們常不知不覺縱容,還可能因為有人在其中就業,或是因為他增加了一點GDP,就以為得到了利益沾沾自喜。卻忘了產業在生產營利的過程中,故意或不小心忽略了對環境的維護,排放了有毒的廢棄物到空氣、土壤、或水裡,就可能破壞了我們所共有的財產,或危害到我們的基本生存。而避免這危害並非技術上不可行,明明是廠方不該省的成本;所有的商品的環境成本,都應該『設法』內化。

而這個『設法』內化的工作,是公權力的責任。非點源的隨機排放難管制,而這樣固定廠址固定原料與產出的封閉製程,廠方為了生產營利,申請使用公眾所共有的水源與土地,理應可以要求廠方『自行證明』無污染外流,而現在每每檢測與查證,甚至醫療、遷村、整治等龐大的社會代價,都是我們無力於源頭做好污染管制的代價。

這樣的要求嚴苛嗎?一點也不。除了仁武,近日金瓜石九份一帶的金九觀光發展計畫,甫傳出因台金廢廠區發現受砷銅等重金屬嚴重污染而胎死腹中。你會發現,環境成本沒有被要求承擔,影響的層面往往是整個社會,影響的時間也跨越數十上百年。

2008年,世界人權宣言簽訂60週年,全球開始串連連署要求聯合國將『水權』列入世界人權宣言的第31條,讓享用水源是『人權』而非『特權』。(參與連署,請上:http://article31.org/

世界人權宣言第31條 用水的權利
每個人均應享有可獲得清潔且可用水源的權利,以維持個人及家庭的健康,所有人享用的水源及其品質,都不應該因個別的經濟環境而受到剝削。
Article 31 The right to water:
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clean and accessible water, adequate for the health and well-being of the individual and family, and no one shall be deprived of such access or quality of water due to individual economic circumstance.

台灣這樣一個富裕的國家,這些受污染地區的人們卻連基本人權都喪失了。人可以一天不花錢,卻不能一天不喝水。這些公害造成的疾病,算不算過失殺人?更何況多少家庭就算無病,卻被迫放棄自己的農耕養殖,這樣算不算被偷竊了未來?

『水資源的危機,不是因為缺乏知識,而是缺乏政治意志。』如果政府應該是我們環境的保全,就用輿論、用選票,要求他、支持他有更強悍的能力吧。因為,乾淨的水是我們必須捍衛的基本人權。